1、拥有合法产权证明的住宅尽管部分住所并未获得宅基地证书,然而若其持有由乡级或以上行政单位以及国土资源、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与规划等重要职能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证实此用地、建设行为合法性的文字材料,皆可认定为合法使用宅基地且不构成违法建筑。
2、缺乏有效产权证明的住宅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缺乏有效产权证明的集体建设用地,需由村委会进行详细调查并出具证明,随后通过公示程序予以确认。
然而,此类住宅需要满足以下几个特定条件方可实现:
(1)该住宅在2009年12月31日前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
(2)该住宅位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的村庄建设用地范围之内;
(3)该住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如存在村镇规划,则需同时审查其是否符合村镇规划);
(4)村委会需结合权籍调查成果,深入了解土地、房屋的历史使用状况及其现况,并据此出具证明;
(5)对土地及房屋的所有权人、面积、范围、取得时间等关键信息进行确认,并在村委会公告栏上公布,公示期限为30天;
(6)公示期间若无异议,则需经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加盖公章以示确认;
县级(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依据上述步骤,为该住宅办理土地、房屋登记手续。
因此,在农村地区,即使没有宅基地证书的住宅,也并非全部属于违法建筑,仍有可能通过向当地村委会提出申请,重新办理相关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
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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