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未达婚龄骗取结婚登记
1997年,杨某持虚报年龄的婚姻状况证明在民政局办理了邵某的结婚登记。2011年,一直与邵某共同生活、且已生育两子女的杨某以民政局为被告、邵某为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结婚登记。
法院判决:程序违法,并不一概撤销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政局对杨某与邵某结婚申请进行审查时,未按当时施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要求当事人提交双方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且对所提交婚姻状况证明未进行合理审查,导致未能发现杨某当时未达法定婚龄,亦未能发现所提交婚姻状况证明中记载的杨某出生日期不真实。民政局对未达法定婚龄的当事人提出的结婚申请作出准予登记的行政行为并颁发结婚证,该登记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根据查明事实,杨某及邵某在申请结婚登记前已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并共同生活。登记结婚后双方仍继续共同生活,期间生育有2个子女,可见双方结婚意愿真实。申请结婚登记时,杨某虽未达法定婚龄,但该情形早在其达到法定婚龄时消失,该情形消失后双方婚姻已具备《民法典》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结婚登记时杨某未达法定婚龄不影响双方婚姻关系效力。判决驳回杨某诉请。
律师说法:未达婚龄骗取结婚登记,是否一定被撤销
弄虚作假、隐瞒真实年龄骗取结婚登记,但嗣后符合结婚登记实质要件的,不宜以登记机关程序违法或有瑕疵为由判决撤销。民政局对未达法定婚龄的当事人提出的结婚申请作出准予登记的行政行为并颁发结婚证,该登记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在本案中,杨某及邵某在申请结婚登记前已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并共同生活。登记结婚后双方仍继续共同生活,期间生育有2个子女,可见双方结婚意愿真实。申请结婚登记时,杨某虽未达法定婚龄,但该情形早在其达到法定婚龄时消失,该情形消失后双方婚姻已具备《民法典》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结婚登记时杨某未达法定婚龄不影响双方婚姻关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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