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政策明确规定“乡镇工作补贴的执行范围,限于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补贴标准根据乡镇工作时间等因素适当区别”,未包括军队工作人员及其工作年限。据此,军转干部安置至乡镇工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原则上应以在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为依据发放乡镇工作补贴。
有关乡镇工作补贴的内容
一、实施范围
乡镇工作补贴的实施范围,限于乡镇(不含街道)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上级政府长期(六个月以上)派驻乡镇机构的工作人员(按行政隶属关系区分)。不含开发区和挂职人员,“三支一扶”服务期未满、大学生村官不在实施范围之列。
二、补贴标准
按照乡镇情况和在乡镇工作时间等因素,并向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和长期在乡镇工作的人员倾斜。省里决定我省乡镇工作补贴标准以200元/月作为起步水平,结合乡镇艰苦偏远程度和工作年限(以10年为一跨度)具体划分为两类四档。其中,艰苦偏远乡镇比一般乡镇标准每月高90元,最高500元/月。具体为:在一般乡镇工作10年以下的,每人每月200元;11-20年的,每人每月260元;21-30年的,每人每月330元;31年以上的,每人每月410元。在艰苦偏远乡镇工作10年以下的,每人每月290元;11-20年的,每人每月350元;21-30年的,每人每月420元;31年以上的,每人每月500元。
三、乡镇划分
考虑到我县乡镇情况比较复杂,有里山区和畈区乡镇,各乡镇的经济发展水平、交通便利程度、距离县城远近等不尽相同,将乡镇分为一般乡镇和艰苦偏远乡镇两大类,艰苦偏远乡镇原则上不超过乡镇总数的50%。为便于各地准确把握,省里规定:艰苦偏远乡镇是指,乡镇经济发展水平不高,人均收入水平低于全县平均水平;交通不便,上下班交通费用较高;距离县城路途较远,工作期间一般住在乡镇等。综合考虑,我县将太平畈乡、太阳乡、漫水河镇、上土市镇、大化坪镇、单龙寺镇、磨子潭镇、东西溪乡八个乡镇确定为艰苦偏远乡镇,佛子岭镇、诸佛庵镇、黑石渡镇、落儿岭镇、下符桥镇、但家庙镇、与儿街镇、衡山镇八个乡镇确定为一般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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