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人实施哪些行为其辩护人可告知检察院处理
1、其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员准备实施、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犯罪的,辩护人应当告知检察院。检察院应当接受并立即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九条
二、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期限
要注意的是,自诉案件辩护人的委托时间和公诉案件是不同的。下面我们就看一下自诉案件中委托辩护人的时间。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由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刑事案件即为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这类案件从自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开始,就直接进入了人民法院的审判阶段,被告人即需为出庭受审作好准备,因此,法律规定自诉人一经起诉,被告人就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同样,为充分保障被告人获得辩护人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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