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在一些特定的条件下,才享有对他们兄弟姐妹的抚养义务。
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的规定情况下,是有的: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一、兄弟姐妹间相互扶养要满足什么条件?
1、产生兄、姐对弟、妹的扶养义务要满足的条件
(1)弟、妹须为未成年人,即不满18周岁。如果弟、妹曾经成年,虽无独立生活能力,兄、姐亦无法定扶养义务。
(2)父母曾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这里包含了两种状况,一是父母均曾经死亡,没有了父母这一第一次第的抚养义务人。如果父母一方尚在且有抚养能力,仍应由尚在的父或母承当抚养义务。二是父母均尚在或一方尚在但没有抚养能力,比方父母在不测事故中致残没有了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便产生了由有负担能力的兄、姐扶养弟、妹的义务。
(3)兄、姐有负担能力。在前述两项条件具备时,兄、姐对弟、妹的扶养义务并不必然发生,只有这项条件也具备时,即兄、姐有负担能力时,才产生扶养弟、妹的义务。
2、产生弟、妹对兄、姐的扶养义务要满足的条件
(1)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如果兄、姐虽缺乏劳动能力但并不短少经济来源,比方遭到他人经济上的捐助或自己有可供生活的积蓄的,则不产生弟、妹的扶养义务。同时,如果兄、姐虽短少生活来源,但有劳动能力,兄、姐可经过自己的劳动换取生活来源,在此状况下,弟、妹亦无扶养兄、姐的义务。
(2)兄、姐没有第一次第的扶养义务人,或第一次第的扶养义务人没有扶养能力。比方兄、姐没有配偶、子女,或兄、姐的配偶、子女曾经死亡或配偶、子女没有扶养能力。如果兄、姐的配偶尚在或有子女且有扶养能力,应由这些第一次第的扶养义务人承当扶养义务。
(3)弟、妹由兄、姐扶养长大且有负担能力。这里包含两方面的要素,一是弟、妹是由兄、姐扶养长大的。这表明在弟、妹未成年时,父母曾经死亡或父母无抚养能力,兄、姐对弟、妹的成长尽了扶养义务。按照权益义务对等准绳,弟、妹应承当兄、姐的扶养义务。二是弟、妹有负担能力。若无负担能力则不负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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