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算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的差异有什么会计准则
时间:2023-05-08 10:52:19 30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收入差异及调整一、视同销售收入会计准则中没有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在会计核算中不作为销售核算。在税收待遇方面,《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交换非货币性资产,将商品、财产、服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筹款、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的,视为销售商品,转让财产或者提供服务,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社会交往、职工奖励或福利、股利分配等目的的资产,对外捐赠和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的用途,因资产所有权发生变化,不属于内部处置,按规定作为销售收入。在会计处理中,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应当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一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二是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三是交易的完成进度能够可靠地计量第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第四,交易中已经发生和将要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在满足这四个条件的基础上,对已经发生的人工成本,在能够补偿成本的同时确认收入。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在税收待遇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以下简称875号文件)规定,劳动所得的确认条件和方法,会计与税法趋于一致,两者都是一致的其中重点阐述了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区别在于875号文件没有强调“相关经济利益有可能流入企业”的前提条件。三是利息收入的会计处理,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并确认利息收入。如果实际利率与名义利率相差很小,也可以用名义利率(合同利率)来计算利息收入。在会计中,利息收入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权责发生制确认。

在税收处理上,税法要求利息收入按名义利率确认,对企业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利息收入不予确认。税法规定,利息收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支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在会计处理中,企业的借款费用能够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按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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