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9日通报十起全国法院征收拆迁典型案例。其中对于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案例判决坚持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的原则。对于征收补偿标准明显低于房地产市场价的,将撤销征收决定。
在有关征收补偿的典型案例中,最高法强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规定的对于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原则,应贯穿于房屋征收与补偿全过程。无论有关征收决定还是补偿决定的诉讼,人民法院都要坚持程序审查与实体审查相结合。
最高法表示,一旦发现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明显低于法定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即便对于影响大、涉及人数众多的征收决定,该确认违法的坚决确认违法,该撤销的坚决撤销,以有力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权益。
29日,最高法公布的这十起征收补偿典型案例,均为民告官案件。最高法行政庭副庭长王振宇表示,面对房屋征收案件中的难点,将争取明年出台司法解释。据透露,近10年来,房屋征收案件一直排在行政诉讼案件的前3位,2013年达到约8600件。
最高法:对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明显偏低的要合理补偿
当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两个意见对强征强拆等涉及产权的民告官热点话题给予了回应。
《意见》第十条规定,依法公正审理财产征收征用案件,维护被征收征用者的合法权益。合理把握征收征用适用的公共利益范围,坚决防止公共利益扩大化,遵循及时合理补偿原则,对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显偏低的,要综合运用多种方式进行公平合理补偿。
在甄别和再审此类产权案件时,《实施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对于政府在土地、房屋等财产征收、征用过程中,没有按照补偿范围、形式和标准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补偿的错误裁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启动再审。在再审审查和审理中,要注意运用行政和解协调机制、民事调解方式,妥善解决财产纷争。
此外,对因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引发的纠纷,《意见》指出,对政府违反承诺,特别是仅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原因违约毁约的,要坚决依法支持行政相对人的合理诉求。对确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改变政府承诺的,要依法判令补偿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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