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葫芦岛市公安局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办法(试行)
二、提交材料
(1)出国(境)人员未取得外国国籍或永久居留权,回国(境)申请恢复户口的,必须本人到场申报,证明材料齐全的,经派出所所长(大厅负责人)审核后办理。提交:
a、本人书面申请;
b、有效中国护照或其他中国出入境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护照内页有外国有关部门加注(盖)相关标识(印章)的,逐页翻译,并提供加盖具备翻译资质的翻译公司公章的翻译件原件;
c、本人近期一张一寸免冠彩色照片;
d、原户口注销依据(原常表、户口受理底簿或变动清单复印件);
e、房屋产权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属于投靠的,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原件,房主、户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主、户主同意落户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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