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描述了工伤导致身体残缺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用、护理费用、工伤治疗期间的工资、交通和住宿费用、辅助器具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以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导致身体残缺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用、住院期间的饮食补贴、护理费用、工伤治疗期间的工资、交通和住宿费用、辅助器具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以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实际情况计算。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 伤 赔 偿 项 目 有 哪 些 ?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赔偿项目包括:
1. 医疗费用:工伤职工因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且符合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治疗方法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 康复费用:工伤职工因工伤导致残疾,需要康复的,在康复期间有护理费用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 残疾赔偿金:工伤职工因工伤导致残疾,且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残疾赔偿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4. 死亡补助金:工伤职工因工死亡,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且经劳动能力鉴定需要生活不能自理的,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7.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因工伤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的50%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8.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足额支付工伤待遇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用人单位期间的工伤待遇,并自逾期之日起满1年后,按工伤保险待遇的70%支付。
工伤赔偿项目的具体计算需遵循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根据该条例,工伤职工因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残疾赔偿金、死亡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则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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