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住房公积金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且双方没有约定婚后财产各自所有的,那么法院就会将住房公积金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住房公积金是一方在婚前获得,或双方约定婚后财产各自所有的,那么住房公积金应依法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
公积金法院认定夫妻共同财产
含一部分单位补贴的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近日,东城法院做出判决确认属于,并对一对离婚夫妇的住房公积金进行分割。
王女士与张先生离婚后,要求分割张先生的住房公积金。张先生认为,公积金是单位补助给自己的,属于专项补贴,不同意王女士的请求;张先生同时反诉,提出如果分割住房公积金,对王女士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也应该一起计算,平均分割。
东城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确认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由所在单位代扣代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后判决王女士分得张先生名下住房公积金1万余元,张先生分得王女士名下住房公积金2000余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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