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还款方式
时间:2023-03-01 12:30:20 26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签订借款合同时,借贷双方会对还款方式进行约定。常见的还款方式有“等额本息法”、“等额本金法”。“等额本息法”是把贷款的金额和利息总额加总,平均分摊到还款期的每个月中,作为还款人每个月还款的本息金额。随着时间推移,还款人每个月还款金额中本金比重逐渐增多,利息比重逐渐减少;“等额本金法”则是将贷款的本金分摊到还款期的每个月中,再加上次交易日到本次还款日的利息,作为还款人每月还款的本息金额,每月都会有差别的,比起“等额本息法”,这种方法总的利率支出较低。但前期支出的本息较多,还款负担逐月递减。除了这两种还款方式外,还有一次性还本付息、按期付息还本等。当然,借贷双方还可以约定为其他的还款方式,无须受限于这几种方式。

一、借款合同以什么作为还款担保物

借款合同可供担保的财物比较多,如抵押担保的,可以提供房屋、土地使用权不动产,如果质押的,可以提供动产和财产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二十五条【动产质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四十条【权利质权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二、如何确定借款合同的还款期限

根据民法典规定,借款合同的还款期限以借贷双方约定的时间为准,如果无约定的,可以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进行约定,如果仍无法确定,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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