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出借方与借款方填谁
时间:2023-03-01 08:30:25 11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借款合同的出借方指的是借给别人钱的一方,而借款方指的是需要用钱的一方,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即可。

一、借款合同如何约定管辖

(一)合同约定管辖法院有讲究

并不是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都一定会受理。也就是说合同约定管辖法院有一定的要求和技巧。

在拟定借款合同时,不要出现两个以上的管辖法院;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对于管辖的约定应当明确而具体,避免发生误解与分歧;不能突破与纠纷的关联性而约定管辖。

根据《民诉法》第34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借款合同纠纷也属于合同纠纷,根据《民诉法》第23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借款诉讼时效是多久

我国《民法典》确立了两种诉讼时效制度,即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制度。一般诉讼时效制度为3年。特殊的短期诉讼时效为1年,长期诉讼时效为20年。民间借款纠纷的诉讼时效制度一般适用3年的一般时效制度,当借款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为有效的诉讼时效期间。民间纠纷的诉讼时效制度一般适用3年的一般时效制度,当借款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为有效的诉讼时效期间。但是,并非民间借款案件就不适用特殊的诉讼时效期间。

实践中,无还款期限的民间借款合同大量存在,这些纠纷的诉讼时效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的,可适用20年的特殊长期诉讼时效,而非3年的时效,否则将对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有违公平原则。如果无期限借款合同超过了20年的诉讼时效提讼的,则丧失胜诉权。

民间借款合同时效分无还款期限合借款同和有还款期限借款合同两种情形。有偿还期限的,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没有返还借款,贷款人明知债权已到期而人未能偿还欠款,权利遭受侵害而不追索的,适用一般诉讼时效制度。即明知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借款到期日)3年内不主张,即认定超过诉讼时效。无偿还期限的民间借款,通常以贷款人知道债权被侵害之日起计算3年的诉讼时效。超过诉讼时效,原债务成为自然债务,借款申请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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