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之为"个案平衡原理"的理念,意指在各种与法律相关的价值出现矛盾冲突的复杂情况下,我们需要全面地评估每个案件的特殊环境、各方所需以及相应的利益关系,以便于在个案的处理过程中以合理的方式维护并兼顾各方面的利益。
值得强调的是,所谓的公序良俗并非总是凌驾于个人利益之上,而是在所有的考量因素中寻求一种平衡,找到最能符合当下具体情境要求的最佳值。
而所谓的“比例原则”,正是指为了维护某些重要性更高的法律价值观,如果需要牺牲某些权益作为交换,则这种损失不能超出达到该目标所必需的范围。
用更通俗的话表达,那就是即使为了实现某价值,必须付出对另一价值的伤害,也应该将这种损害控制在最小限度内。
在上述这类价值平衡的问题上,学界的普遍看法倾向于把比例原则划分为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以及狭义比例原则三部分。
在行政法领域里,比例原则的含义是指,除了行政权要得到法律依据这一前提条件之外,行政机关行使权利时还需采用对社会成员损害最小的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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