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赔偿和行政赔偿存在以下区别:
1、赔偿义务机关不同,前者的赔偿机关是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军队保卫部门,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后者的赔偿义务机关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赔偿的范围不同;
3、赔偿程序不同。
刑事补偿与刑事赔偿的区别是什么
1.发生的基础不同。赔偿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引起。补偿则由国家的合法行为引起;
2.性质不同。赔偿是国家对其违法行为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意在恢复到合法行为所应有的状态。补偿是一种例外责任,意在为因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别损失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补救,以体现公平负担的精神;
3.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赔偿责任以金钱赔偿福原则,以恢复原状、返还财产等方式为辅。补偿责任多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4.承担责任的时间不同。赔偿以损害的实际发生为条件。补偿既可以在损害发生前,也可以在损害发生后。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第十八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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