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的私募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时间:2023-05-07 18:31:06 43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股东私募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股权转让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一项重要权利。股权转让分为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两种形式,《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公司法》对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没有限制,但对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有一定的限制。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通过;股东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不购买转让的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其次,公司股权转让的期限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转让其股权,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其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份,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权益时,应当通知公司和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20日内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1)转让人、受让人应当在公司内部股东变更登记簿上签名。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公司章程的修改不需要股东大会表决,应当自股东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一般而言,转让人(原股东)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机构申请股东变更登记,公司内部登记机关应当依照《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经公司内部登记机关同意,并记入股东名册,然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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