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私自转让股权协议无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时间:2023-04-14 22:10:18 8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股东私自转让股权协议无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1、股权转让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一项重要权利。股权转让分为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两种形式。《公司法》第35条第一款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公司法对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没有限制,但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设有一定的限制。

2、《公司法》第71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第三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二、公司股权转让的期限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三、股权转让应履行哪些变更程序

(1)公司内部股东变更登记

股权转让应由出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股东依法转让其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并由公司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而且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无需股东会表决

(2)股东工商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一般而言,公司变更登记应由转让方(原股东)向董事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申请股东变更登记,再由公司内部登记机构依公司法即公司章程规定进行审核,若转让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内部登记机构应同意变更并记载于股东名册,然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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