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是否对诈骗行为负有连带责任
时间:2023-12-28 10:22:13 47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担保人是否对诈骗行为负有连带责任

担保人是否对诈骗行为负有连带责任要视具体情况而定,若担保人不知情,无过错的,担保人不需要承担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责任的部分不得超过债务人不能偿还的三分之一。

二、合同无效担保人还要承担责任吗

合同无效担保人不用承担责任,如果主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也无效,保证人是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担保人一般怎么担保

担保人的担保方式如下:

1.抵押担保:

(1)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2)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2.质押担保: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中止。

3.保证担保:

(1)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2)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银行开立有存款账户。

(3)保证人为自然人的,本息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4)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4.抵押加保证:是指贷款人在借款人尚未取得所购房屋产权的基础上,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人作为贷款担保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n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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