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因公殉职认定的依据:1、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2、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3、因患职业病死亡的;4、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5、其他因公死亡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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