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期间是否停止执行
时间:2023-05-06 21:35:03 48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被诉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期间,以不停止执行为原则,以停止执行为例外。在法院作出终审裁判之前,行政行为是否停止执行属于行政机关的裁量范围。如果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应当告知原告并书面告知法院。

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是指诉讼期间原则上不停止被诉行政行为的执行。首先是行政行为的公定力理论。即行政行为除非自始无效,一旦作出,不论其实质上是否合法、得当,都具有被推定为合法、有效的法律效力。其次是维系行政管理秩序的需要。因为如果当事人一起诉,行政行为就要停止执行,那么行政管理秩序的稳定性就难以保障。再次,诉讼不停止执行一般不会造成严重后果,因为一方面法律规定了一些诉讼停止执行的例外情形,另一方面通过法院的司法裁判可以进行纠正和补救。

律师补充: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注意对于这种裁定只能复议不能上诉,因为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在裁判环节还有救济机会。这也就意味着,在最终裁判作出之前,该裁定一经作出就始终具有约束力,复议也不影响该裁定的执行。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诉讼不停止执行】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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