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收养关系公证的注意事项如下:1。解除收养关系公证,由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管辖;2、解除收养关系公证应当提交相关证件;3、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事项,双方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4、被收养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解除收养关系的,必须由其生父母或者合法监护人依法代理;5、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的动机必须合法,不得有逃避履行赡养义务、违反社会公得的行为。
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书格式
收养人潘A,男,汉族,1944年6月27日生,住址泰顺县罗阳镇东大街号。
收养人胡-B,女,汉族,1954年4月10日生,住址泰顺县罗阳镇东大街1号。与潘A是夫妻。
被收养人潘-a,男,汉族,1992年11月1日生,住址泰顺县罗阳镇东大街号。现住址。
被收养人之父蔡-c,男,年月日,住址。
收养人潘A、胡-B夫妇于1992年11月1日在自家门口收养了弃婴(男),后取名为潘-a。经有关部门同意登上了户口。从此,潘-a与潘A、胡-B夫妇成立了养孙子与养祖父母关系,至今已有15年多。后,潘-a查找到了亲生父亲蔡-c(母亲离异),就回到其亲生父身边生活至今。现双方收养关系形同虚设,经协商自愿达成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协议如下:
一、收养人潘A、胡-B与被收养人潘-a经协商同意自愿解除收养关系,该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解除收养关系后,双方互不干涉各自的事务,养孙子与养祖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随之解除。
三、没有其他争议。
被收养人:(签字)
收养人:(签字)
被收养人之父:(签字)
时间: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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