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坏军婚如何处理是正确的?
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所谓同居,是指行为人与现役军人配偶一定时期内姘居、共同生活在一起的行为,包括较长时间里公开或秘密地一起生活。但如果与现役军人配偶偶尔或短期地发生不当性行为,则属于通常所说的通奸行为,应受到社会道德谴责,不构成破坏军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破坏军婚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一)行为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至于行为人原来有无配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现役军人与其他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结婚的,也应以本罪论处。如果现役军人与有配偶的现役军人同居或结婚,而双方配偶均不是军人的,应以一般的重婚罪论处。
(二)行为内容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与现役军人配偶同居或结婚的行为。
所谓“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各部队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并具有军籍的人,包括指挥人员、战斗人员和技术人员。虽在军事部门工作,但没有取得军籍的退役军人、转业军人、残疾军人、人民警察以及长期参加边疆国防建设的工人等,都不属于现役军人。至于因犯罪已被判处刑罚的现役军人,即使仍然保留军籍,在其服刑期间不得视为现役军人,与其配偶同居或结婚的不构成破坏军婚罪,但可按重婚罪处罚。现役军人的“配偶”是指与现役军人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具有事实婚姻关系的妻子或丈夫。
所谓“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是指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采取欺骗手段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形成事实婚关系的情形。所谓“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根据本罪的法益,不包括“姘居”和“通奸”在内。“同居”,是指在较长时间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姘居”虽然也在一定时间内公开生活,但不以夫妻名义。同居与“通奸”也有所不同,后者往往是隐秘的,既不以夫妻名义生活,也不存在共同生活的事实。与现役军人配偶通奸的,不构成本罪。
(三)责任形式
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其结婚或同居。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由于现役军人的配偶隐瞒事实真相以致受骗而作出此行为者,因缺乏本罪构成的主观要件,就不能构成本罪。
三、破坏军婚罪的管辖是什么?
(一)级别管辖
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包括破坏军婚案在内的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审,原则上都由基层法院管辖。
(二)地区管辖
即同级法院之间,按照各自的辖区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刑事案件地区管辖的原则有两个:犯罪地和被告人居住地。作为破坏军婚案的犯罪地,是指发生破坏军婚犯罪行为的地点。犯罪地有两处或两处以上的,作为被害人的现役军人可以从中选择一个犯罪地法院进行自诉。
破坏军婚罪在立案管辖上,可以由法院直接受理,也可以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审判管辖上,一般由犯罪地和被告人居住地的基层法院管辖,涉及军队内部的,也可以由专门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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