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是绝对不允许进入高速公路的,所以这起事故完全是行人自己不遵守高速公路管理,擅自翻越所致。
正常行车并没有任何违章行为,行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因此行车人可以减轻责任,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行人自己承担重要责任。
对于前面撞伤行人产生的损失被告是否应理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该法明确了车辆驾驶人在事故发生后有立即停车、抢救伤员、报警、保护现场、协助处理的义务。本案中,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被告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并交纳了相关的保险费用,双方即形成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除外条款约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其损失不属保险责任。”从该合同可以看出,合同已明确约定了原告在事故发生后,有“依法采取措施”应作为的义务,也有对“逃离事故现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不作为的义务。本案原告周某与行人陈某相撞后,仍驾车继续前行了一段路,既违反法律规定,也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虽然原告随后有返回掉头行为,事后也对受害人予以赔偿,但由于原告驶离了现场,事实上已造成了现场变动、证据灭失的结果,这也是交警认定原告负本事故全部责任的主要原因之一。对此,原告负有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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