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业保险转移去什么单位
在职职工在本省内或向外省迁移,应到受理其原单位失业复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经办机构出制具职工参保及缴费情况证明,职工凭此证明到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不需转移资金。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百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的,由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证明,失业人员凭证明和度《职工失业保险手册》到迁入地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并按迁入地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不需划转资金。失业人员跨省迁移的,由迁出地知经办机构出具证明,并划转所需资金,失业人员凭证明和资金划转手续到迁入地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八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复府确定。
第二十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制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
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失业保险异地转移流程
1、申请范围
已办理失业登记,而本人户口不在本地,需将失业保险关系转往户籍地的失业人员。
2、携带资料
失业证、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迁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接收函,并注明迁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户银行、户名、账号,联系人、联系电话。
3、办理程序
持第2项规定的材料,到市社保中心填写《**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登记表》;
市社保中心审核批准后负责失业保险金及其他相关资金的划转;
市社保中心将其档案转移至迁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与工伤赔偿有关的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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