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告主什么时候会与广告经营商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自2015年9月1日施行):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二、广告法律责任中的行政责任
(1)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之外,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且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没收广告费用、非法所得,处以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2)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分。
三、广告法律责任中的刑事责任
(1)违反《广告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刑事法律规定,如果利用虚假广告推销假药、劣药、违法食品、伪劣农药,构成犯罪,则应当依照有关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发布广告有《广告法》严格禁止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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