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法律明文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因此,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借款不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只限制于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滩等农村土地,经发包方同意,并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书的,才可以设立抵押,并没有明确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则明确规定,除买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四荒地”等农村土地可以抵押外,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是不允许抵押的。
一、不得抵押的财产范围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哪些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客体的特定性: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只能是本集体所有的非农业用地。
3、用途的限制性:农民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只能在该土地上建造房屋,建造对象有三方面限制:第一,所建住房性质为自用住房,不包括工商业住房;第二,宅基地应作为生活资料,而不能作为生产资料使用;第三,不能用作农业目的,这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范围。
4、福利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偿取得、无偿使用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基于集体成员的身份而享有的福利保障。
5、无期限性: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无期限物权。宅基地的使用以农户为单位,不因户主的更替或某个家庭成员的死亡而失去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权。由于房屋可以继承,所以宅基地使用权实质上也可以继承。
6、稳定性与必要的调节性。以户为单位无限期地使用某块宅基地,其占有的地面面积并不是长久的、固定不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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