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产权人或者共有人需要到现场办理。因自身工作等原因不能亲自到现场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过户,但需与委托人一起到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受托人必须是具有完全资格的中介公司,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共同所有人。产权人、共有人办理委托手续时,应当携带产权证原件、土地证原件、结婚证原件、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受托人应持身份证到公证处办理委托书。
服刑人员办理卖房委托公证需要哪些材料
1、服刑人员办理卖房委托公证需要的材料有:
(1)个人身份证件(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件)
(2)受托人的身份证件
(3)房地产证或房产买卖合同书
(4)房产完税凭证
(5)卖房委托书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公证法》
第二十七条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第二十八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
(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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