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书的公证应当由当事人亲自向公证处申请。
申请公证(相关房地产买卖)的委托书,没有地域限制。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二条,由当事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涉及房地产转让的公证事项由房地产所在地公证处管辖,但遗嘱、委托、声明涉及房地产转让的除外。
申请委托书公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自然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本、护照等。),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身份证明;
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书文本;(即授权事项,最好与工作人员沟通,尽量细化授权事项,避免只写全权代理)
4、申请公证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必须提交相关财产权利证明(如股票、银行存折等)。
5、其他与公证申请有关的材料。
除一般委托书公证外,如果在国外做公证文件,还需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如果在香港/澳门做公证委托书,需要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澳门)有限公司转发的香港/澳门公证文件专用章..
人在国外怎么办理公证委托书
人在国外要办理公证委托书可以到中国领事馆办理,委托手续办好后,可以直接邮寄至法院,也可以由其委托代理人提交给法院。法律规定,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四条
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受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事项,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二条
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涉及继承、财产权益处分、人身关系变更等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公证,或者经司法部指定的机构、人员证明。
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前款规定的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我驻外使(领)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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