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风险,通俗地讲就是指纳税人在计算和缴纳税款方面承担的各种风险,进一步讲则是纳税人因负担税款、违反税收法律规定等原因而可能遭致利益受损的可能性。
纳税风险只能是纳税人在计算和缴纳税款方面存在的风险,这一概括使得纳税风险与税收风险有了本质上的区别。相比之下,税收风险是一个更为宏观的概念,它一般还包括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在税收收入与税收征管等方面存在的风险,比如税收征管不善会产生税收收入大量流失的风险,税收制度不合理会产生制约经济发展的风险。因此,不应混淆两者的区别。
纳税风险更多地表现为企业利益受损的可能性,即这种风险虽然是客观存在的,但对纳税人而言只是有可能承担这种风险,而并不一定承担这种风险。
纳税风险主要有三种:
1.税款负担风险
纳税人纳税所引发的直接后果就是可支配的收入大大减少。纳税人可能会因为过多过重的税收负担而陷入经营危机,甚至破产。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税款负担具有“滚雪球”的风险效应,如果纳税人不及时地处理前期的税款负担,那么,前期税款负担将会带入本期,最终将使税收负担越来越沉重,进而形成欠税的包袱。从实际经济工作的情况来看,一些企业就是因为欠税而导致破产、倒闭。税款负担风险的产生是由税收本质特征所决定的,即税收是由国家无偿征收的。需要指出的是,税款负担风险并不单单指纳税人缴纳的税款,纳税人为计算缴纳税款所发生的人员费用、交通费用、代理费用等纳税成本也应当归入税款负担风险之中。
2.税收违法风险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有一部分纳税人以化解和减除税款负担风险为目的,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偷税、逃税。其实,这种违法手段不仅不能化解税款负担风险,反而会产生新的违法风险。纳税人偷税除了必须补交所偷逃的税款之外,还会被税务机关课处所偷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如果情节较为严重,纳税人还将被课处刑罚。因此,这种纳税风险更严重,更容易导致公司倒闭、破产。在现代社会,税收法律越来越复杂,纳税人甚至是税务人员、财税专家对税收法律与政策的理解都难免会发生差错。纳税人一旦对税收法律与政策理解出现偏差,在计算与缴纳税款方面就很容易违反税收法律与政策的规定,在实质上构成税收违法。因此,在现代社会,税收违法的风险在不断地增大。
3.信誉损失风险
从严格意义上讲,这种风险是由纳税人违法所引发的风险,也应当归入税收违法风险。但考虑到这种风险是无形的,对纳税人的影响不是直接的,所以将其独立为一种风险。纳税人违法并被有关机关处罚,在经济上必然产生直接的损失。同时,纳税人还会有信誉、商誉或者名誉损失,即其他有关经济主体会因为纳税人的偷税等违法行为而对该纳税人的信用产生怀疑,不愿与其合作;或者纳税人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丧失享受某些税收优惠的资格。如在我国,纳税人不履行某些增值税纳税义务或者违反某些增值税规定,将不得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在很多的时候,这种无形的损失比有形的处罚损失更为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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