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新罪名的设立是否符合法理,不能总是专家、学者们说了算,它至少应该有两条标准:一条是能否遏制犯罪行为,再一条是能否保护犯罪受害人的合法权利。
从1997年至今,实施了12年的嫖宿幼女罪,就违背了这两条标准。它并没有遏制犯罪行为,不仅助长了卖淫团伙引诱和强制未成年女童卖淫,以处女高价谋取暴利,而且助长了不法分子把黑手伸向未成年女童。未成年女童在受到生理伤害之后,又被国家法律深深地伤害了幼小心灵。这种违背法律原则的卖淫女心理伤害阴影,将伤害她们久远的人生。近日,具有良心的法律专家、学者们建议取消嫖宿幼女罪,必然深得人心。(10月23日《法制日报》)
未成年幼童属无刑事责任人,他们因为社会经验和智力原因,年幼无知,容易被人利用。在成年男子金钱引诱和胁迫下,她们处于弱势状态,既没有心理鉴别能力,又没有生理反抗能力,对她们的无刑事责任贴上卖淫女标签,在立法上显然是十分荒唐和极不公平的。
把与未成年女童发生性行为定为强奸罪阶段的司法实践,最高刑期可达死刑,无论是对组织幼女卖淫者和嫖宿幼女者,都是一条法律高压线,加之法律惩罚上的零容忍,谁胆敢去碰它谁就会受到法律严惩,甚至被法律剥夺生命。这符合运用法律手段去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的精神。未成人是社会主义祖国的未来,社会主义的法律理应全力保护她们,让她们的生理和心理不受丝毫伤害。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作为体现党的意志的立法,也要接受司法实践的检验。司法实践已经证明,嫖宿幼女罪庇护了犯罪人,而伤害了受害人,它就没有继续存在的理由。它多存在一天,就一天还在助纣为虐,就一天还在伤害未成年女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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