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经营服务范围包含机动车销售、二手车交易、机动车安全检验、报废机动车回收、金融、保险等与机动车和驾驶证相关业务。
(二)依法纳税及缴纳社会保险金。
(三)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摩托车登记服务站原则上一个镇(乡)设置一个。
申请单位为其他社会服务机构的,应当具备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并依法成立,有固定的场所及人员。
乡镇劳动服务站建设
内容提示:
劳服站的建立
劳服站的性质
劳服站的工作人员
劳服站的职责
经费筹措和管理
(一)劳服站的建立
乡镇劳服站的建设须由各县(市、区)就业局统一规划,根据需要和可能,可以每个乡镇建立一个劳服站,也可以几个乡镇建立一个中心站,提出方案,报有关部门审批。市、地、州就业局应加强督促检查。
(二)劳服站的性质
乡镇劳服站是自收自支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可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也可以作为县就业局的派出机构,在行政上受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在业务上受县(市、区)就业局的指导和管理。
(三)劳服站的工作人员
1.劳服站的站长和工作人员,可在乡镇现有干部中抽调或聘请兼职,也可以向社会招聘。
2.工作人员数量由各地自定,但至少要有1-2名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3.劳服站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费用,如属乡镇在职人员,应维持原待遇标准和支付渠道;如属社会招聘人员,可按当地事业单位标准执行,在业务经费中列支。为保持乡镇劳服站队伍稳定,要积极研究解决招聘人员的劳保福利和养老保险等问题。
(四)劳服站的职责:
1.调查和掌握城乡劳动力资源。对本地城镇待业人员和农村剩余劳动力逐个登记、发证、建卡,对外来劳动力进行登记、审核:
2.开展城镇职业介绍,进行求职登记,发布招工信息,提供就业咨询,办理招工手续;
3.开展农村就业服务,利用信息、培训、咨询等手段,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对外劳务输出;
4.开展职业技术培训,利用社会各种办学力量,举办各种类型的职业技能培训班,努力提高城乡劳动者的技术素质;
5.开展劳务输出工作。联系和收集劳务信息,签订和履行劳务合同,搞好劳务人员的招收、输送、管理、服务,做好劳动力流动的疏导工作,受县(市、区)就业局的委托办理《外出务工证》;
6.创办劳服企业,扩大安置就业渠道,增强自身经济实力;
7.按时填报各级布置的城乡就业和劳务输出的统计报表;
8.受县(市、区)就业局委托,按规定收取临时工调配费、农民合同制工人管理费、劳服企业管理费、劳务输出服务管理费等;
9.认真完成县(市、区)就业局委托办理的其它事项。
(五)经费筹措和管理
1.劳服站的筹建开办费,应报请县(市、区)财政酌情补助或县(市、区)就业局借支垫付,业务经费原则上实行自收自支,主要依靠提供服务按规定收取费用来解决。受县(市、区)就业局委托收取的临时调配费按比例留成,其它创收应大部分留给劳服站;有条件的县(市、区)也可以由县(市、区)就业局对乡镇劳服站实行统收统支或定额补贴的办法;作为县(市、区)就业局派出机构的中心站,其业务经费由县(市、区)就业局负责解决。
2.劳服站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必要的工作制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经费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部门和县(市、区)就业局的监督。
[详见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加快乡镇劳动服务站建设的通知》(1994年6月18日川劳就[1994]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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