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除斥时期:
除斥期间是一种适用于形成权,对形成权行使进行时间限制的一种期间法律预先给形成权设定了这一期间,期间届满,形成权本身将消灭。形成权本身对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有一种潜在的威胁,有一定的破坏性,因此,“为形成权设置除斥期间的价值取向也就在于:要在除斥期间内消除当事人法律行为或法律关系中的不确定、不稳定因素,将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在除斥期间之内确定下来,稳定下来。除斥期间是法律对形成权的一项基本的限制,法律容忍了形成权以除斥期间这样长的一段时间的“破坏性”,形成权人在除斥期间内若行使形成权,那么法律关系便稳定下来;反之,形成权人在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没有行使形成权,除斥期间届满,法律将不再容忍形成权所带来的潜在的不稳定性因素,因此消灭形成权本身,法律关系将维持原状,进而稳定下来。
2、权利滥用:
法律限制权利行使的方式有多种,其中一种常用的方式就是“通过赋予他人特定权利的方法来限制权利人权利的行使”,法律对形成权的限制也采用了这种方式,法律通过赋予善意相对人以一种形成权来限制形成权人形成权的行使。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形成权人不及时行使权利,而致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不稳定状态,损害善意相对人的利益。
3、权利失效:
形成权原则上不得附期限与条件,这是法律对形成权的又一限制。由于形成权人依自己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变动法律关系,而不需要他方的配合,如果允许形成权行使附期限与条件的话,就会使形成权人的相对人更处于一种不利的地位。基于此种考虑,法律便原则上不能允许形成权附条件与期限,否则会造成双方地位的严重失衡。
从形成权的行使相关内容来看,行使形成权的限制有三种,除斥时期,权力滥用和权利失效。需要注意的是,在除斥时期,形成权的行使是有时间限制的。我们应该正确合理利用自己的权利,保护自己的权益。债权人不得使用违法行为向债务人索要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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