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金刑初字第31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71年10月20日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小学文化,系个体出租车司机,住(略)。1988年9月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收容劳动教养三年。因本案于2009年9月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10〕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赌博罪,于201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月中旬某日晚,被告人陈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沈伟霞、马健、王海峰(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区廊下镇景阳村5004号其自己家中以“梭哈”形式进行赌博,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沈伟霞、马健、王海峰、马天峰、王金良的证言,证人王海峰、马健提供的借条,公安机关拍摄的赌博地点照片,出具的案发经过及工作情况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参与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陈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徐艳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秦晓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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