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的商品房的销售管理,由上海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的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商品房销售的管理﹑监督工作。商品房的销售包括:一﹑商品房的预售;二﹑商品房的现售。商品房的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符合商品房预售新标准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房屋购买人,并由房屋购买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分期支付房价款的行为。商品房的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竣工验收合格﹑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商品房出售给购房人,并由购房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商品房的销售,可以由房地产开发商自己销售,也可由房地产开发商委托房地产中介机构代为销售。
商品房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是符合资质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的,应持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销售的商品房屋交付使用,应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交付“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并承担质量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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