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提前解约是否自由?
时间:2023-07-15 08:16:01 27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提前解除是不可随意进行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生效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除双方协商一致,约定的解除事宜达成,或出现法定解除事由外,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否则,构成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为什么要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

(注意b.c是最主要目的)

当事人之间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之后,该合同按照当事人的约定生效。但是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经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可以产生以下作用:

a.专利实施信息公开:即通过许可备案的公示作用,向社会公众传递这样一个信息,该专利已经许可专利权人之外的其他人实施运用,便于公众及相关单位分析、研究和跟踪专利价值,同时有利于该专利技术的推广运用。

b.诉前禁令证据效力:专利独占实施许可或排他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在发现有人侵犯专利权时,可以依据最高法2004年《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2)项,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为证据,要求人民法院对侵权人采取诉前禁令。

c.侵权赔偿参照标准:当人民法院对专利侵权民事纠纷认定清晰后,对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获利难以确定的,如果有在先的专利实施许可使用事实,法院可以以该专利许可使用费作为参照,确定赔偿数额。一般情况下,以许可费的1-3倍来确定赔偿数额。

d.被许可人向外付汇凭证:根据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被许可人在办理向外国许可人支付许可费时,提供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

e.参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拥有5年以上的专利独占实施许可权,视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当事人可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来作为该自主知识产权的凭证,将其作为参评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之一。

f.对抗善意第三人:参照《最高法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19条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所产生的效力,亦可参照该司法解释理解为,经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并且双方签订了专利许可合同,然后就该合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者专利局代办处进行备案,相当于对这份合同再上一层保护,对外公示,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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