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车险生效时间根据合同确定。当天投保的商业险不一定是当天就会生效的,在这其中还有一段时间的真空期,就是指在保险生效前走一段时间并没有在保险的保护中的。
一般商业险在购买投保之后会有十几个小时的真空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公司)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一、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主要义务是什么
1、赔付保险金的义务。
2、告知义务。
3、及时签发保险单证的义务。
4、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二、保险合同可以解除的情形
(一)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基于最大诚信原则,以及保险合同的技术性,并维持其对价平衡等因素考虑,各国保险法均为投保人确立了如实告知义务。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1款也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做了相关规定,其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而对于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行为,其第2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或制造保险事故
我国《保险法》向来将诚实、信用作为重要的基础原则之一,而由于保险本身的射幸性、附合性等原因,世界各国立法几乎无一例外的在各自的保险规定中严格要求当事人双方的诚信度
投保人如果在主观上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发生,不但具有欺诈性,而且破坏了保险合同订立之初估算的危险与保险费之间对价平衡关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赋予保险人合同解除权是合理的,同时也体现了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和对价平衡原则。我国《保险法》第27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拥有合同解除权。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实
我国《保险法》对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年龄的行为有自己独特的规定。第32条规定,如果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不符合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年龄范围则保险人享有保险合同解除权,但是要退还保险单中所约定的一定数额的现金价值。此时的保险人合同解除权也同样受到不可抗辩条款以及除斥期间的限制。
(四)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后投保人未按期申请复效
《保险法》中的第36条与第37就对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和复效进行了详细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投保人以分期付款的方式交纳保险费,那么当其交纳了首期保险费后,并且在经过保险人催告后经过三十天内仍然不支付该期保险费,或者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交纳日期六十天仍然不交纳,这时候就会出现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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