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3-04-23 09:10:28 22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各州、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政府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中央、省直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组通字〔2005〕2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适当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仍按照国发〔1980〕253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和条件执行。

二、调整标准及经费渠道

符合省民政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云民优〔2002〕19号)和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工)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云人工〔1998〕23号)文件规定的,仍按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其中,按照组通字〔2005〕29号文件精神,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的护理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00元。调整护理费标准所需经费,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并维持原发放渠道;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几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发放;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三、审批办法

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门的护理费标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掌握条件,健全报批手续和管理制度,不得随意扩大发放范围。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的,由单位报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报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由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报同级老干部局审核,财政部门批准;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批。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05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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