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司法体系中尚未就机动车审验逾期许可以期限做出明确规定,然而,从严格遵循法律原则及相关规定角度出发,机动车应该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审验,否则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机动车登记管理办法》中的具体条款,对于未能按时完成审验程序的机动车,交管部门将依照规定给予车主警告或在200元以内罚款的行政处罚。
若发现有驾驶未经年检车辆上路行驶的情况,交管部门有权依法暂扣此类机动车,并要求行为人及时补充完善相关手续,待完成补办手续后,方可归还机动车。
审车这一概念主要是针对机动车在其合法有效的检验期限截止日前向当地车管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的过程,在此过程中,车管所将会依据严格的规定对车辆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检验以及对车辆相关的证件和证明文件等进行审查,只有经审核确定为合格之后,车管所才会出具正式的检验合格标志。
值得注意的是,如因未进行年审而导致发生任何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况下,相关责任将完全由行为人自行承担,且此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也不能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第五十条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出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机动车在检验地检验合格后,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向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并提交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营运货车长期在登记以外的地区从事道路运输的,机动车所有人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备案登记一年后,可以在营运地直接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持行驶证向机动车登记地或者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或者换领。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或者换发。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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