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后扣留车辆的时限是五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力、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30日内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拍卖,非法拼装的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报废,涉及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交通肇事后扣留车辆的情形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2、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3、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4、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5、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6、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7、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
8、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
全文56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