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的防范措施如下:1、强化安全意识、风险意识和防范意识;2、提高医务人员技术水平,增强业务素质;3、健全技术规范和工作制度,并认真实施;4、建立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质控;5、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医患纠纷的防范与处理
(一)医患纠纷形成原因
1、责任心不强;工作不细。
2、执行制度不严;
没有按照诊疗规范、常规操作。
3、医患沟通不够;
应当让患者知道病情、诊疗方法、治疗费用等。
4、患者期望过高;
医患双方对疾病治疗效果的期望值存在差异,治疗效果与患者的期望不同,患者迁怒于医生。
5、收费价格争议。
6、候诊静态疲劳;
抱怨时间太长。
7、服务态度生硬或解答询问粗暴引起的纠纷。
8、当着病人的面议论以前的诊治过程,诱发成医疗纠纷;
器官功能修复,治疗疾病是一个渐进过程,某些病人在发病初期典型症状往往不明显,医生根据当时的症状进行治疗,过几天不见好转,又去另一医院或找另医生就诊,此时典型症状已趋明显,医生改变原来的治疗是完全正常的,如果接诊医生说症状很明显怎么治疗错呢?或你来晚了等等,听者留心,诱发纠纷。
9、对事故处理不专业、不及时,诱发纠纷扩大;
发生纠纷后,医方过分回避矛盾,推卸责任,推出不管,或怕病人无休止地纠缠,而对应负担的责任认识不清,结果使事态扩大,矛盾激化。
10、患方医学知识提高和维权意识增强。
(二)医患纠纷的防范
医患纠纷客观存在,只有多措并举,方能控制其产生和发展,本人认为加强如下措施,可以有效预防。
思想预防。以病人为中心,把病人当亲人,为病人服务,替病人着想。这不是大话、官话、套话,而是预防医患纠纷最根本,最有效的手段。因为如此,医患是和谐的,你替他着想,服务无瑕疵,沟通无障碍,情感上患方不好意思找你麻烦,事实上没有隐患,患方找不了你麻烦。千万不能看见患者就是客户,客户之间永远是生意,生意生意生财之意,你打客户的主意,客户找你的麻烦,这是生意的规律,自然预防不了纠纷。
组织预防。要有医疗服务质量内控和医患纠纷预防的专门机构和人员。医疗风险远比投融资企业经营风险大得多,投融资企业普遍有风控部门,医院仅仅一个医务科,有的小医院甚至医务科都没有。
行为预防。
A、伦理损害责任预防。这方面目前医院做的普遍较差,满足不了法律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要求,这既有侥幸心理,又有伦理损害不认为是损害的错误认识,加之医疗习惯非短时就能改变,从众心理作祟,还有医院在该方面的欠账普遍较大,集中弥补要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然而弥补该欠账不能直接产生经济效益,因此听之任之。可能还有人不服气,认为其医院风险告知书、手术同意书一直都是签了的,相关内容也有,不过我告诉你们,你们的手术同意书、风险告知书千篇一律,一看就知道是形式,没有针对特定患者、特定病史,内容侧重医疗风险,且不可能发生的风险都有,却少有医疗方案、医疗措施、替代方案,各方案的优缺点乃至医疗水平局限,检查手段局限,本医院服务的局限,哪些情况需要转院、转诊等,也就是说你虽然让患者签有书面文件,但患者没有理解,不叫知情,更难做主治疗方案,这没有隐患才怪?比如作CT,常叫CT检查,其实叫CT筛查更准确,因为CT准确率没有100%,不仅患者对此不知情,连有的医生对CT都信任无疑,而放弃进一步的检查,一但当时未检查出来,必有隐患产生。知情权、决定权、选择权本身就是权利,侵犯权利同样会产生金钱后果,因此,莫当理论损害不是损害。
目前,一线医生工作量大,规范操作可能会加剧看病难,建议为名老专家建立医务秘书制度。医务秘书随专家门诊,专门负责履行医疗伦理义务,记录、送达各项告知、说明、方案、措施等书面文件。这些书面文件既可单项制作送达,也可以谈话笔录的形式记载,然后归入相应病历,这些措施不代替各科室相应注意事项的公告。
B、医疗管理损害责任的预防。这方面主要注意,不要有管理死角,同时注意管理措施的简便、效率、易行,不要中看不中用,如有违反,定有后果,绝不下不为例,编好安全网,防范万一。
C、医疗技术损害的预防。一定要知道自己能干什么?哪些危险?不做勉为其难的事情,不拿患者生命健康赌博。要让患方一是清楚目前医疗技术水平的局限,二要清楚服务医院能力的局限,对自己干不了的事情告诉患方哪些医院可以干,做好衔接服务。医院对患方虽然强势,但强大的背面就是弱势,要让患方清楚任何医院也有无能为力的时候,丑话在前,后话无事。
D、医疗产品责任预防。医疗产品责任非真正连带责任,把好供货关,建立供方质量保证金制度,即能有效防范。
制度预防。每个医院都有执业范围,在其执业范围内,分科室分病种制定诊疗操作指引,将医疗管理、执业规范、诊疗常规、前沿技术落实到具体病种诊疗操作之中,严格操作了规程,控制服务质量,建立切合医院实际的医疗纠纷处置应急预案,自如应对医患纠纷发生。
体制机制预防。
a、可以尝试建立医疗损害赔偿基金
b、将医疗损害赔偿行政处理制度化、常态化。大家想过没有,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后,车方很少遭死者家属打闹,可医疗损害致人死亡后,医院大多免不了遭混事。我想来想去,有两个因素在里面发生作用。一是交通事故处理一定有结果,并且程序化,死者方有预期追求;二是车辆有交强险并有商业险,赔偿有保障,死者方对赔偿有希望。而医疗损害这两者就不乐观,医院发生医疗损害后,没有像交警一样中立的第三者出现场,更没有谁主动出来定责任,医院多数都会推责,不闹不理,因而闹而优则仕,另外医院没有专项赔偿基金,有的医院甚至正常运转都面临困难,因而死者方对医院信任危机,再话不投机就有冲突产生。如果将医疗损害赔偿行政处理制度化、常态化,或许可以改变这一局面。
C、集中购买医师执业责任险。商业保险是为转嫁风险而存在的,只要能转嫁的风险就不是真正的风险,购买医师执业责任险,是转嫁医疗责任损害的有效手段之一。不过,相对保险公司来说,单个医院是弱势群体,可以借鉴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相对集中购买医师执业责任保险,以增加保险购买的谈判砝码、交涉能力,从而降低保险成本,更好的服务于社会大众。
(三)医患纠纷的处理
医患纠纷有非诉讼和诉讼两种解决渠道。
非诉讼中又有当事人自行协商、和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三种解决办法。
诉讼中又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雇佣人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三个案由。针对前两个案由,并非只有患方才能充当原告,当医院与患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进一步协商可能损害医院利益时,医院也可以提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或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请求确认没有医疗过错,不承担损害责任,从而将非理性的医患关系拖入理性的法治轨道,让医闹丧失阵地。
就医疗损害实体责任而言,医院需要抗辩的主要应该是医疗过错及过错大小,医疗参与度,损害结果与医疗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等,至于具体的赔偿标准、数额,这是一个变量,每年都有变化,以统计公报为准,一般权利主张者都会交付一份清单,列明具体项目、标准、依据等,实务处理宜交给法务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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