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医患纠纷预防,处置方法是什么
时间:2023-12-03 05:11:43 45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湖北医患纠纷预防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应当规范医疗机构执业准入行为,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督促、指导医疗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医疗水平,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建立医疗纠纷报告制度。医疗机构应当按规定定期报告医疗纠纷,不得缓报、瞒报、谎报。

2、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院务公开、医疗质量监控、考核评价、医疗责任追究、风险评估等制度,制定医疗纠纷应急处理预案,并报所在地卫生计生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负责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的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并设立投诉服务接待室、工作窗口,公布投诉电话、公示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纠纷处理、调解程序,接受咨询、投诉,做好医疗纠纷源头防范和处理工作。

3、公安机关应当与辖区医疗机构建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信息共享和接、处警快速反应对接工作机制,及时制止违法行为。三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在医院设立警务室,并为警务室提供办公场所及相关设施。

医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防止医疗纠纷发生:

(一)遵守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操作规范;

(二)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三)对病施治,合理用药,提高服务水平,保证医疗质量;

(四)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情况,并及时解答其咨询;

(五)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应当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无法或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近亲属书面意见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执业范围实施医疗行为;

(二)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三)隐瞒、误导、夸大患者病情或者虚假宣传、夸大疗效;

(四)使用与病情不相宜的诊疗技术和药物;

(五)篡改、隐匿、伪造、损毁病历资料;

(六)收受患者及其近亲属财物;

(七)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药剂等生产、经营企业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及接受旅游等有关服务。

患者及其近亲属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医疗机构相关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医疗秩序;

(二)如实向医务人员陈述病情,配合医务人员实施诊断、治疗和护理;

(三)按规定及时支付医疗费用;

(四)对医疗行为有异议或争议的,依法表达意见或诉求。

患者及其近亲属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

(二)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

(三)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

(四)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

(五)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

(六)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处置方法是什么

(一)及时组织医院专家会诊,并将医院专家会诊意见告知患者及其近亲属。需要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的,应当按照预案规定采取措施,并迅速向所在地卫生计生部门报告;

(二)告知患者及其近亲属有关医疗纠纷处理的办法和程序,回答相关咨询和疑问,引导患者及其近亲属依法解决纠纷;

(三)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按照有关规定封存或启封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

(四)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要求协商的,医患双方应推举代表进行协商,各方的代表人数均不得超过5名;

(五)医疗纠纷处置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计生部门提交医疗纠纷处置报告,如实反映医疗纠纷的发生经过及调查、处理情况。

医疗机构应当配合卫生计生、公安等部门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好调查取证和纠纷处理工作。

1、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组织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2、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尸体存放时间超过国家有关规定的,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计生部门批准,报经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接到医疗纠纷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处置:

(一)责成医疗机构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发生重大医疗纠纷时应当派人赶赴现场;

(二)进行政策法规宣传和教育疏导等工作,引导医患双方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

(三)组织邀请患者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参与医疗纠纷的调查协调工作。

4、公安机关接到关于医疗纠纷的治安警情后,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处置:

(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

(二)开展教育疏导,制止过激行为,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

(三)依法处置在医疗机构内发生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医疗纠纷二审代理词的内容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XX律师事务所指派,接受被上诉人汉中某乙医院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为了协助法庭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一审程序不合法,严重影响了判决的公正性。

第一,受理程序不合法。上诉人夏某向一审法院起诉时,提交的两份诉状都只有请求赔偿项目而没有具体赔偿数额。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规定,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第二,一审法院对级别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程序不合法。在一审开庭时,夏某才提出了赔偿388万元的请求数额,汉中某乙医院提出了级别管辖权异议,两审法院没有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裁定确认异议是否成立,而是用内部通知解决了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剥夺了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的知情权和上诉权。

司法公正的核心是程序公正,一位法学家说得好,迟到的判决是不公正的判决。本案程序严重违法,怎能保证实体判决公正呢?

二、汉中市某乙医院在对夏某的诊治中没有过失。

第一,汉中市某乙医院为了挽救夏某的生命是被迫使用的激素……患者病情加重的主要原因是突然将激素停了引起的,一致同意加大剂量继续使用激素治疗。”这说明汉中市某甲医院已经陷入了被迫使用激素的无奈境地。汉中市某乙医院接诊夏某以后,如果不用激素,将会把患者夏某推向危险的深渊,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激素用药原则。为了挽救垂危患者夏某的生命,汉中市某乙医院不得不被迫使用激素。

第二,汉中市某乙医院不能完成激素的撤停,是由于夏某对激素产生了依赖。

汉中市某乙医院接诊后,对激素采取了逐渐减量,每日10mg连用三天,每日7mg连用四天,每日5mg用一天,在减至每日5mg时,夏某病情加重,减量失败,不得不又恢复原剂量,至到病情稳定后才又逐渐减量,在转入唐都医院时,激素量已减至每日5mg。汉中市某乙医院并非是不知道撤停激素,而是患者对激素已产生依赖,难以及时撤停,只能逐渐减量。《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江明性主编大学本科《药理学》(第三版)指出,病人对激素产生依赖或病情尚未完全控制,突然停药或减量过快而致原病复发或恶化,常需加大剂量再行治疗,待症状缓解后再逐渐减量、停药。汉中市某乙医院逐渐减量撤退激素,完全符合临床用药的基本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

第三,就夏某病情来讲,不用激素会有生命危险,用激素可以挽救生命但会出现严重并发症,在这两难选择中,汉中市某乙医院已预先告知了患者亲属用激素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在征得患者亲属的同意和理解之后,才接收的夏某并作出的治疗。关于这一点,夏某给汉台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答辩状和起诉状中讲得非常明确。汉中市某乙医院对夏某使用激素既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第四,夏某在汉中市某乙医院住院期间,其诊疗护理没有失误。其一,在东关门诊部住院,……。不能因为治疗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就把一切都全盘否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章 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 第二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用随案移交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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