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罪犯身患严重疾病时,监狱无法提供有效医疗的,就可以申请保外就医。但是,保外就医是否需要提交病历资料呢?这些是很多罪犯及其亲属都不知道,但又非常关心的事情。
在实践中,罪犯可以不提供相关病历资料:
如今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的一种,而按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规定,正在服刑的罪犯,需要保外就医的,由监狱、看守所组织对罪犯进行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
同时,规定了对罪犯的病情诊断或者妊娠检查,应当委托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或者检查证明文件,应当由两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共同作出,经主管业务院长审核签名,加盖公章,并附化验单、影像学资料和病历等有关医疗文书复印件。
而对罪犯生活不能自理情况的鉴别,由监狱、看守所组织有医疗专业人员参加的鉴别小组进行。鉴别意见由组织鉴别的监狱、看守所出具,参与鉴别的人员应当签名,监狱、看守所的负责人应当签名并加盖公章。
也就是说,罪犯的病情最终仍由监狱、看守所组织的第三方机构诊断确定的,罪犯或其家属申请保外就医的,只要按规定提出申请就可以了,可以不提供病历资料。
当然了,最好结合当地监狱和看守所的要求来定所需的具体资料,能提供的最好提出申请时顺带交了,这些资料仍是具有很大参考价值的。倘若要想提高保外就医成功率的,可以向监狱、看守所的工作人员咨询,或找个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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