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您并不需要一定持有欠条才能进行维权。
在法律实践中,证据的种类繁多,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以及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等等。
当您作为债权方,对于所主张的权利需主动提供充足且有效的证据予以支持。
因此,如果欠款人明确承认了借款事实,或者存在诸如银行转账记录、电话录音、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其他能够直接或间接地证明借贷关系真实性及合法性的证据,那么即便缺乏书面欠条,仍有权依法向其追偿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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