旋转门事故
时间:2023-06-04 15:26:12 45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76岁的朱女士是一名离休干部,2008年5月22日她前往位于海淀区阜石路银都大厦三层的**证券办事。办完出来时在银都大厦大门处被旋转门撞倒,当时腿部剧疼,不能站立。

据查,银都大厦旋转门系手动旋转门,由4扇固定在中轴上的玻璃门组成,将整个旋转门分割为4个独立隔断。经调取事发现场监控录像显示:事发当时旋转门正沿逆时针方向转动,朱女士自大厦一层内的大厅进入该旋转门内一个隔断,并随门的转动向大厦外行进,此时另有三人自大厦外进入旋转门另外的隔断,进入者行进速度较快,相应推动旋转门的转速增快,因朱女士行动较为缓慢,其所处隔断后侧门随转动撞击到朱女士背部,朱女士摔出门外;旋转门上及附近未设置警示标志,亦无专门人员看护。

事发后,物业公司通知了朱女士所在的干休所,该干休所医务人员到场后将其送至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左股骨头置换术后假体周围骨折。朱女士住院治疗16天,还进行了股骨头手术。住院期间共花费医药费51035.61元。

朱女士认为,物业公司是银都大厦的管理者,其旋转门存在安全隐患,未在旋转门附近贴有警示标志,也没有保安人员值班,故起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赔偿6万余元。

物业公司则辩称,朱女士是在走出旋转门后摔倒的,与物业公司无关。事发后,物业公司曾到医院看望朱女士,同意给予人道补偿,但不同意朱女士的诉讼请求。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作为银都大厦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预见到门内人员行进速度无法跟上门的转速,即可能发生门内人员被门撞到的风险,并采取开启平开门以供不习惯或不方便使用旋转门的人员进出,在旋转门附近设置相应警示标志或保安人员,提示出入该门的人员谨慎慢行,特别是当老人、孩子使用时注意控制速度等措施,以减少事故的发生,而物业公司未能预见到上述风险并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对于朱女士的摔伤负有过错,应当对其由此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判决物业公司给付朱女士医药费人民币一万四千四百五十七元七角八分、护理费人民币四千三百二十元、子女护理费人民币二千元、营养费人民币四百零六元六角一分、交通费人民币一百元、精神抚慰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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