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撤销权的主体包括因重大误解、受欺诈和遭受胁迫的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第147、148、150条,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具有撤销权的主体包括以下三类:
1.因重大误解而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人;
2.受欺诈的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3.遭受胁迫的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中具有撤销权的主体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具有撤销权的主体包括三种:
1. 当事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撤销权。
2. 监护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具有撤销权。
3. 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己或者他人的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等利益,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机关予以撤销合同或者行为。
具有撤销权的主体包括三种:当事人、监护人、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己或者他人的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监护人、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己或者他人的人都有撤销权。其中,当事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监护人是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己或者他人的人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等利益而请求撤销合同或者行为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一百四十八条、一百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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