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的诉讼主体是谁
交通事故的诉讼主体如下:
1.原告
(1)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
(2)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和被扶养人;
(3)为在事故中的无名死者垫付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个人;
(4)在交通事故中车辆、物品等财产遭受损害的财产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
2.被告
(1)机动车驾驶人;
(2)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等其他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3)承保事故车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
(4)经当事人请求列为被告的承保事故车辆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
二、交通事故赔偿的处理期限是多久?
交通事故赔偿的处理期限根据具体的处理手续和阶段有所不同,如果交通事故赔偿可以调解的,其调解期限为三十日,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之日起开始调解;导致伤残的,从治疗终结或定残之日起开始调解;导致死亡的,从确定办理丧葬事宜之日起开始调解。调解期满,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民事诉讼一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审限为6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审限为3个月。
三、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要视个案的具体情况而定,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不同,赔偿数额也有所不同。总的来说,交通事故致人身损害的主要赔偿项目为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主要项目。当事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需要注意收集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医疗费发票和清单、个人收入证明、居住证明、家庭成员户籍情况、交通费等证据,以便在诉讼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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