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今版权法律及相关规定,对于原创作者没有任何保护和尊重。事实上包括我在内的不少原创作者关注的并不只是钱,更看中的是对自己作品的权利和保护。因为创作出优秀作品背后所付出的艰辛和心血不是常人能真正体会和理解的这是自汪峰禁止旭日阳刚翻唱《春天里》之后作出的首次公开说明。
翻唱侵犯了汪峰的表演权
2010年9月28日,北漂歌手王旭和吉他手刘刚组成了旭日阳刚组合,他俩在不到10平方米的简陋出租房内,用一把吉他伴奏,翻唱了歌手汪峰的《春天里》,并将拍摄的视频放到了互联网上。
随后,旭日阳刚组合凭借翻唱歌曲《春天里》在网络走红并成功登上了央视春晚舞台。采访邀约纷至沓来,商演价格也一路飙升至3—5万元。刚刚走下春晚舞台的他们却接到汪峰电话,明确告知以后在任何场合下禁止演唱《春天里》。消息传来引发热议,有称汪峰此举是嫉妒羡慕恨,也有人支持他的维权行为。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的十七项权利中,没有翻唱权一说。人们常说的翻唱,实际上是指歌手将作者已经发表并由他人演唱的歌曲,根据自己的风格重新演绎的一种行为。翻唱行为实际上是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表演权。而所谓表演权,依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九项规定,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在我国,表演权包括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所谓现场表演,是指由人对文学作品、戏剧作品、音乐作品和舞蹈作品所进行的公开现场表演。所谓机械表演,是指对作品的表演录制下来之后使用机器设备予以公开播放的行为,不包括公开放映电影(即放映权)和通过广播传播作品(即广播权)的行为。例如,KTV、商场、超市等播放背景音乐,这是典型的机械表演。对该行为,法律是予以禁止的。
依据《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旭日阳刚未经汪峰许可,公开对汪峰的音乐作品《春天里》进行演唱,显然是侵犯了其表演权。
翻唱《春天里》不属于合理使用
关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以及第九项规定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回想之前,旭日阳刚在北京地下通道演唱《春天里》应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在春晚演唱《春天里》,也是央视取得了汪峰的授权,只不过汪峰未收取费用而已。而在旭日阳刚走红之后,其商演费用一场有3-5万元时,就很难将其归为合理使用。
汪峰不允许旭日阳刚演唱《春天里》,完全是在行使其著作权。至于网络评论认为汪峰封杀新人等言论,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是完全说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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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表禁用声明
词曲著作权人应在首次出版录音制品时,发表合法有效的禁用声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声明不得对其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的,应当在该作品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时声明。因此,著作权人在录音制品首次出版时所附的声明,才是合法有效的排除法定许可的声明。唱片公司通常会在专辑的封面上发表此类声明。如鸟人公司出版的《两只蝴蝶》音像制品封面上,印有全部音乐作品未经授权,不得使用的声明。
2、不加入或退出音著协
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音著协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任何主体就其管理作品提出的合法使用的申请。因此,即使音著协会员(著作权人)要求音著协不得对某申请者进行授权,音著协也必须对该申请者进行授权。对已经加入音著协的著作权人来说,为确保其对以后创作产生的歌曲享有垄断性的使用权,可选择退出音著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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