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房产二次抵押逾期怎么处理
需要进行清偿。
如果同一财产上存在多个抵押权的,抵押财产变价款的清偿顺序分情况确定。若所有抵押权均已登记,则先登记的先清偿,同时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若所有抵押权均没有登记,则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若仅部分抵押权登记的,则优先清偿已经登记的;而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中,遵循先登记先清偿原则;未登记部分抵押权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如果清偿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则清偿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需就抵押物的价值为清偿顺序在前的抵押权人预留足额款项,然后就剩余部分受偿。如果顺序在先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则清偿顺序在前的抵押权人在实现债权后的剩余价款应予提存,留待清偿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实现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二、个人债务清偿顺序是什么
1、优先债权为第一清偿顺序。所谓优先债权,是指债权人在遗产上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情形的债权。享有这种权利的人为优先权人。优先权人的此种优先债权的效力不应当受遗产继承的任何影响。它应当先于普通债权而得到清偿。但是,享有这种特别担保的优先权人也不是对遗产全部均享有优先清偿的权利,倘若在供担保之物或权利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则其不足的部分,仍然应当与普通债权处于同一清偿顺序而受清偿。
2、普通债权为第二清偿顺序。普通债权是相对于优先债权而言的。在继承债务的清算中,首先要清偿优先债权。优先债权清偿完毕以后,再清偿普通债权。对于普通债权的清偿应以继承人已经知道的(包括债权人已经报明的)为限。继承人无从知道的债权当然也就无法清偿。对于尚未到清偿期的债务,也应当在遗产债务清偿时一并清偿,以避免延缓整个遗产债务清偿的进行。对于那些附有条件而条件尚未成就的债权的清偿问题,情况较为复杂,不可一概而论,应由继承人和债权人互相协商,或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酌情估价处理或请鉴定人评定数额。
如果被继承人的遗产在清偿了优先债权以后,不够清偿已知的普通债权,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对于各项普通债权按其数额的比例计算,分别予以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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