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侦查过程中所搜集到的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身犯重罪或清白无辜的各类财产以及相关资料,应依据法律规定进行查封和扣押。
而对于与案件并无直接关系的财产及资料,则不应牵涉其中。
在实施查封、扣押的过程中,应当邀请现场见证人以及被查封、扣押财产、资料的持有者共同参与,确保所有物品的数量和状态都能得到准确无误的确认。
同时,应当当场开具详细的清单,一式两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分别签字或盖章,其中一份交还给持有人,另一份则作为案卷附件予以保存。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
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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