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权行使的要件件
代位权行使的要件如下: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
4.债务人的债权没有人身专属性。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二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代位权的行使限制范围
在我国现行法中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债务人的到期债权。事实上,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除了债权外,还应包括以下权利:
1.实体上的权利,具体包括物权、物上请求权、形成权、撤销诉讼、代位权。受领权、继承恢复请求权、继承中特留份权利人的扣除权。
2.诉讼上的权利,如中断诉讼失效,提起诉讼、申请财产保全。
三、代位权行使应注意的问题
代位权行使应注意下列问题: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到清偿期所谓合法,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的存在。
2.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以下四项权利为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不得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3.存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事实怠于行使是指应当行使而且能够行使权利却不能行使。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影响到了债务人的清偿能力,即使得债权人的债权无法获得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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