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7月13日
(沪财农(1998)54号)
各区县财政局,浦东新区财税局:
为推动本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吸引更多的中央和兄弟省市企业尤其是大企业来沪投资,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沪府发(1998)18号文《关于促进本市住宅产业化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及沪府发(1998)19号文《关于促进本市住宅产业化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及沪府发(1998)23号文《关于发布“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精神,经研究,现对涉及契税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凡符合沪府发(1998)18号文规定要求的,“市外在沪企业”,一次性购买本市1,000平方米以上(包括1,000平方米)商品房,可享受契税税款50%的地方贴费,“市外在沪企业”契税实际负担率为成交价1.5%。
此规定从1998年5月25日起执行。凡在此日期之后签定房地产转移合同的企业,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享受此项税收优惠。
二、根据沪府发(1998)19号文规定,凡个人购买本市范围内住宅房,在1998年5月26日至1999年12月31日期间签订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的,其房地产权属承受人可享受契税税款的50%地方贴费,个人实际负担契税为成交价的1.5%。
三、根据沪府发(1998)23号文规定,凡企业购买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生产经营用房,并在1998年至2000年底期间签订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的,房地产权属承受人可享受契税税款50%的地方贴费,企业的实际负担率为成交价的1.5%。
四、凡在1997年10月1日至上述一款、二款、三款规定的期限前,已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仍按原政策执行。不享受上述三款的优惠政策。
五、地方贴费的操作办法
凡符合上述规定享受地方贴费政策的,征收部门按下列办法操作:
1.负责征收契税的各级财政部门应做好地方贴费工作。凡按规定实施地方贴费的,各级财政征收部门,并开具完税凭证时,必须在完税凭证的空项内填上“地方贴费”,并写明金额
2.实行地方贴费以后,征解会计处理方法如下:在资金运用类增加“契税贴费”科目,该科目主要核算地方贴费税款发生和解缴情况。发生时记付方,解库时记收方,年终一般无余额。
例:发生地方贴费时:收:契税收入
???
付:契税贴费
???收到预算划解金库凭证时;
收:契税贴费
???付:契税缴库
???
3.各级财政契税征收部门要及时做好契税的会统计工作,并在每月终了后五天内,年底在年度终了前,将需财政地方贴费的数字送交预算科(处),由预算科(处)根据契税征收部门所提供的数字,每月在预算内“其他支出”款级科目中安排列支,并直接解入本级国库“契税”科目。
五、本规定中涉及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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